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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生态环境亟待重建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8:00
    2014年对于新闻不断的新闻界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2014年3月,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9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后,在全国新闻界刮起了一场风暴。4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中国记协向社会公布了14起网络新闻敲诈和编造传播假新闻的典型案例。6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9月初,21世纪网又被立案调查。9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因虚假报道和侵害商誉罪被法院裁定连续向360公司道歉10天,并重罚150万元……
  媒体生态环境是怎样被破坏的
  “防火、防盗、防记者”,这是当下中国政界、商界、企业界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本来是社会良知的记者,何时成了令人不待见的人?更有甚者称“记者”为“妓者”,因为两者有相似之处,一个出卖灵魂,一个出卖肉体。这些坊间的传言,揭示出当下中国新闻传播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一些媒体不再是社会的瞭望者,不再是民众利益的看门狗,而唯利是图、铜臭满身,职业良知、业界良心几乎被汹涌而来的利益洪流冲刷殆尽。
  前面提到的那些新闻界的“负面”新闻,捅破的正是那些业已开始溃烂的脓包。中国的新闻腐败滥觞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已经日益泛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不得不在1993年7月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3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原副主任、科技日报社原社长兼总编辑李效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科技日报国内部记者孙树兴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这样的判决也许是为了杀一儆百,但实际上并没有因此而刹住这股新闻腐败之风。此后,新闻腐败反反复复,大有燎原之势。为了净化新闻界的风气,1995年5月,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出了《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宣部等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但有偿新闻禁而不止,而且出现了新的变种——有偿不闻。2008年9月发生在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的“封口费”事件,处理涉案人员60多人,其中真假记者约各占一半。就其实质而言,有偿不闻在性质上已经起了变化,如果说有偿新闻大多是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是违反了新闻纪律,那么有偿不闻就已完全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已游走于违法的边缘。选择性报道和选择性沉默都是滥用手中的采访权和报道权,直接侵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公共决策的暗箱操作、个别官员的贪渎受贿、部分企业的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某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欺瞒股东等问题得不到曝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腐败的媒体和记者,严重败坏了新闻界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媒体的生态环境。
  与“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直接相关的另一个严重破坏媒体公信力的行为是“虚假新闻”。为了满足行贿单位的宣传要求,记者对行贿单位的报道任意拔高,故意造假,创造了不少“隐性假新闻”;为了帮助行贿单位掩盖问题,贴金描彩,又有意编造假新闻。而对于那些不给好处的单位,则通过抓住一点、刻意放大、以偏概全、以点代面、合理想象、添枝加叶、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等手法进行“无情打击”。为此,2011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媒体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从假新闻又变种出“新闻敲诈”。2003年,湖北省黄冈市鄂东晚报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形成了一条集报社领导、记者和受要挟单位于一体的“媒体腐败食物链”。2006年10月,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原副站长汪启明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11月,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中国经济时报社湖北记者站工作人员多次以舆论监督、曝光负面新闻为要挟,向基层单位敲诈勒索。2010年,环境与发展报“中部记者站”因敲诈勒索被取缔。2012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 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2014年3月,中宣部等9部委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这一系列的整治行动,必然会对当前的媒体生态环境改善起到推动作用。
  媒体生态环境为什么会被破坏
  有偿新闻也好,有偿不闻也罢;不管是虚假新闻,还是新闻敲诈,这些都不是中国媒体生态中独有的病毒品种。比如新闻敲诈,马克思在《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一文中就曾经谈到过。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中国媒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当今世界媒体同行中是比较严重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的媒体生态环境会被破坏得如此厉害?
  中国记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传媒》杂志记者采访时,曾经简单明了地概括其产生的原因:一是办报办刊办台办网指导思想出了偏差;二是对新闻队伍培训教育不重视;三是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四是领导存在错误的政绩观。这些概括不能说不对,但是过于笼统,没有直达本质。
  中国媒体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既有内因,也有外因。
  先说内因,最主要的内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问题出在管理上,媒体管理不科学。在媒体管理体制改革之前,主要是运用行政化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管理层主要考虑的问题并不是媒体的生存问题,而是如何做好党和政府与广大读者之间的桥梁。但是,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进行,媒体被抛进了商海中,会水不会水,都必须面对一个接一个汹涌而至的大浪。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个理念说起来容易,但真正操作起来并不那么简单。各媒体的老总大都是文人出身,有几人懂经营之道?一旦政府“断奶”,几百号人的吃喝拉撒都要找他,怎么办?于是,不按媒体经营管理规则行事就成了许多媒体的必然选择。不懂经营管理的管理层,将媒体产品混同于一般的产品,媒体产业也不再是特殊的文化产业,而是混同于一般的产业。在这种思路之下,赚钱成了硬道理。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告破后,主犯刘冬就供述说网站独立运作之后,一直有相当大的经营压力,社领导给网站的业务指标年年增加,为了完成指标,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
  与此相关,内因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新闻队伍的职业伦理素养参差不齐。中国新闻院校对职业伦理的教育一直不太重视,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伦理一直不是教学的重点。但就是这样的毕业生,也未必能全部占据媒体的各个岗位。媒体考虑到成本等因素,往往会录用许多非新闻传播类专业的毕业生。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后,很少有机会再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尤其是职业伦理的再教育,不少记者编辑连最基本的新闻传播法规和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都不懂。这样一支缺乏法律素养和伦理素养的队伍,怎能不打败仗呢?
  外因方面也存在两大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治观念不强,许多问题不是用法治的思维来解决,而是用党纪、政纪处罚来代替法律的严惩。我国的新闻法规尚不完善,不能适应当前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就拿新闻敲诈来说,《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新闻敲诈完全不同于普通的敲诈勒索,从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到索取财物的数额和敲诈次数等方面都不能与普通敲诈相提并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虽然将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进行了上调,但新闻敲诈的数额动辄数百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标准。另外,许多新闻敲诈的受害人往往又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他们不愿意把问题搞大,就随着新闻敲诈的杆子往上爬,主动送钱,结果就成了新闻贿赂。而索贿和受贿又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这就容易使敲诈或受贿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严惩,有时即使发现,也往往会用行政处罚取代法律的惩处。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并不仅仅是职业伦理问题,它破坏的是新闻传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是新闻传播的行业秩序。法律的监管怎能缺位?
  外因方面的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如何看待和对待新闻舆论监督的问题。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无论是涉嫌新闻敲诈的媒体还是涉嫌有偿不闻的媒体,都是发现了问题后去找相关单位实施敲诈或索贿。当我们在谴责媒体丧失职业良知、败坏行业声誉的时候,往往带着对“弱者”的同情心去审视“受害者”。新闻敲诈或新闻受贿的问题,也可以说是由这些“有缝的蛋”助长甚至催生的。无论媒体怀着怎样的目的来报道这些单位的“负面”新闻,这些单位如果能正确看待这些报道,将其看成是公众和社会对自己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绝不为了掩盖自己的瑕疵或错误而向对方示弱,那么这些媒体就难以再生这种敲诈勒索的非分之念。倘若这些媒体因敲诈不成而肆意造谣诽谤,受害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但是受害者往往选择了另外的一条路,结果走向了反面。
  如何重建媒体生态环境
  媒体生态环境的治理行动一直都在进行。近些年来,中宣部、新闻出版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发各种“通知”、“要求”,但不客气地说,这种治理总带有运动性,缺乏长效机制,问题严重了抓一抓,一有好转就会松一松。这样的运动式治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实现文明和谐的社会目标,就必须在公正和法治上下工夫。现在一提到整治新闻传播行业的不正之风,人们总会提到加强行业自律,重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我们不能说这样的提法不对,但也不能说全对,因为这是一种懒人思维,自律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小感冒、小创伤可以不求医,自己吃点药、涂点药完事;但对于已经造成器官病变、肢体溃烂的大病,就必须求助于大夫,非动大手术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完善社会主义新闻传播的法律体系,制定适应当代传播发展的新闻传播法律,是解决当前媒体业问题的最根本方法。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呼吁制定《新闻法》的声音就很高,有关专家也确实付诸了实践,但是这部法律迟迟不肯露面,“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如果《新闻法》不能很快出台,那么就要把现有的相关新闻传播行政法规加以修订、完善,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专门加上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以使新闻司法有法可依。
  对于媒体而言,自然要加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建设,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探索和建立一套适应中国媒体业特点的经营管理方法。任何管理都是科学,都有一整套规律和规则,媒体管理也不例外。媒体企业经营的产品不同于普通工业产品和一般文化产品,经济性和社会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其经营管理的难度更大于其他企业。挣钱不是媒体企业的唯一目标,促进社会发展、引领社会舆论、传承核心价值、营造和谐社会,是其另一个重要目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媒体管理就是要探索这个“道”。经营不能干预采编,采编不能受制于经营,并不意味着采编可以不顾经营。媒体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兼顾引领受众和适应受众。说到底,媒体经营就是走钢丝,平衡是最基本的功夫,如果能做好这个平衡,就找到了经营之道,也就不会为了“捞钱”甚至“抢钱”而做出越轨和违法的事。
  最后,要关注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让媒体人定期地参加一些与传播法规和职业伦理相关的培训学习。只有不断强化传播法治观念和职业伦理意识,才能将法律和道德的最后防线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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