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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高管当心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媒体人经济犯罪经典案例评析(二十三)

作者: 展江 [1] 李婷婷 [2]

摘要:在中国,传统媒体属于国有资产,但运营资金来源和资产管理形式差别巨大:有的属于财政拨款型事业单位,有的经过市场化改革后成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有一部分媒体将经营部门独立成公司,成为自由度更高的市场主体.但无论形式如何差异,它们依然都在国有资产范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或通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正因为这种特殊属性,这些传统媒体的财务部门或经营部门相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拥有资产管理权,而并不享有支配权,如果超出自己的资产管理权限进行再分配甚至私自处理资产,则很可能触犯刑法.在笔者的视野中,近几年因此获刑的媒体管理人员至少就有三例,值得加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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